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729号
曾小娟:
本院受理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诉被告曾小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曾小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2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4799.04元,并支付违约金937.5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11月22 日,被告曾小娟尚欠利息2396.92元;自2021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14799.0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34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已缴纳),由被告曾小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