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91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之一,民事裁定书之一内容: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3.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91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之一,民事裁定书之一内容: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3.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