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2384号
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春莲诉被告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大地春天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大地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春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4.3元、证人崔赤极出庭作证费用2482元,由原告牛春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