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执异134号
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诚隆、杨春斌、周艳明、任玉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和宪与被执行人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异议人王和宪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追加王广涛、周艳明、任玉芬、杨春斌、马诚隆为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琼9023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任玉芬、周艳明、王广涛为本院(2023)琼9023执1641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任玉芬在未缴纳出资1230万元的范围内就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王和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周艳明在未缴纳出资1200万元的范围内就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王和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广涛在未缴纳出资570万元的范围内就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王和宪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王和宪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审管办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审判管理办公室王双 办公电话 67668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