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727号
向银松:
本院受理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诉被告向银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向银松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11月2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 13869.09 元,并支付违约金 939.16元及利息(截至 2021 年 11 月 22 日,被告向银松尚欠利息 2120.8元;自 2021 年 11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尚欠本金 13869.09 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二、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1.62 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县支行已缴纳),由被告向银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