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335号
张雄、林雪:
本院受理受理原告蒙绪运与被告张雄、林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雄、林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蒙绪运支付货款 65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6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1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58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张雄、林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