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琼9023民初2501号
杨正辉:
本院受理原告蔡光秀诉被告杨正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蔡光秀与被告杨正辉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蔡光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老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