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王和宪与被告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3民初545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解除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王和宪与被告海南博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琼9023民初5456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解除对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的冻结或者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