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咸城、澄迈金江加友手机专营店: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转与被告王咸城、澄迈金江加友手机专营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琼9023民初36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一)、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