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470号
王尉任:
本院受理的(2023)琼9023民初3470号原告王太健与被告王尉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尉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之内向原告王太健偿还欠款16800元及利息324.6元(以16800元为基数,按2022年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标准计算,自2022年3月14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06元,被告王尉任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可以前来本院老城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院印]
二O二三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