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3212号
杨东:
本院受理原告黄德伦诉被告王仕立、徐鉴、王秀飞、王啟高、徐世胜、杨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琼9023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仕立、徐鉴、王秀飞、王啟高、徐世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黄德伦支付工资92552元及利息(以92552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2022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从2022年8月16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10日为1369元;2023年1月11日起实际付清之日,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2022年8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德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8.03 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王仕立、徐鉴、王秀飞、王啟高、徐世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