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琼9023民初1813号
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安军与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大地春天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证据、地址确认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亦可前来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王驰 办公电话 67668805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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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琼9023民初1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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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安军与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大地春天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海南幸福家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证据、地址确认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亦可前来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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