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澄迈法院宣判一宗电信网络诈骗类刑事案件,00后的被告人许某因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赌博网站跑分获利,被澄迈法院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悉,2021年,被告人许某结识“阿龙”,在明知“阿龙”租用银行卡用于赌博网站跑分情况下,仍多次有偿提供其名下银行卡给“阿龙”使用,从中获利。经查,许某的一张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后,其中仅在2021年10月9日一天之内,流水金额达到781912.38元。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许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许某在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故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该案已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