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澄迈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陈某因两次各容留三人在自己家中吸毒,被澄迈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澄迈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2021年1月31日,被告人陈某在澄迈县加乐镇德润下村自家槟榔园里的铁皮屋内,容留王某等三人吸食毒品“摇头丸”。2021年2月6日,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点,再次容留陈某1等三人吸食毒品“摇头丸”。2021年3月29日,民警在澄迈县加乐镇陈某家中将陈某抓获,随后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两次各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从宽处理,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新一轮禁毒三年大会战的持续深入开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拒毒防毒意识进一步提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类犯罪呈现出断崖式下降,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这一罪行却容易被人忽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细化本罪入罪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两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均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