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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你还敢酒后驾驶吗?醉酒骑车致后座人员死亡获刑一年二个月
  发布时间:2021-09-27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本是好朋友之间聚会喝酒随后一起骑车回家,不想一人失去了生命,一人失去了自由,这起悲剧,要从澄迈法院近日宣判的一起刑事案件说起……

澄迈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上详细载明了案件发生的全过程:2020年4月25日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无牌电驱动二轮摩托车搭载吴某行驶至澄迈县老城镇工业大道欣龙控股门前路段时,因醉酒驾车操作不当,车辆撞击到路边的路缘石,致使吴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候刘某、吴某均饮酒。事发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被害人吴某的家属,其它民事赔偿或另行起诉。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电驱动二轮摩托车,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法官提醒: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能引以为戒,务必注意行车安全,切忌酒后驾车,“高高兴兴出门去,平平安安把家还”。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