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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看到小孩独自在路边哭泣欲带回家抚养,这是不是拐骗儿童?
  发布时间:2021-09-18 00:00:00 打印 字号: | |

日前,澄迈法院一起生效判决载明,一名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李某,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澄迈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悉,2021212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澄迈县金江镇某广场看到被害人小甲(2017年出生)独自在广场哭泣,李某便带着小甲在广场转了一圈,而后又将小甲带到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载着小甲在金江镇市区及附近闲逛。期间,李某欲将小甲带回家中抚养,遂购买橘子给小甲吃,防止其因饥饿而哭闹,小甲多次向李某表明要找母亲,但李某并未理会。小甲亲属报警后,澄迈县公安局民警立即开始侦查,当天下午16时许,民警在距离李某家不远处的某村路上将李某抓获,成功解救出小甲。经海南省安宁医院鉴定:李某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澄迈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致使其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其犯罪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其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又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故澄迈法院以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拐骗儿童罪”,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而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最低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死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