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想多弄点零花钱,就想着去搞点东西换钱,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我真的错了,我还小,希望法官阿姨能对我从轻判决……”
近期,澄迈法院少年法庭同一天先后开庭审理两宗未成年人盗窃案件。据其中一宗案件指控,17岁的小甲、小乙(均为2004年出生)在澄迈县福山镇某宾馆与14岁的小丙、小丁(均为2007年出生)商量去偷东西。4人行至某烟酒行时,小甲等人决定盗窃该商行的财物,由小乙负责接应,小甲等人负责实施盗窃。在烟酒行门口,小丁抓住门锁,辅助小甲将玻璃门的手把踢坏,三人成功破门进入该烟酒行,将烟柜上价值7495元的31条香烟和抽屉里的现金 300元偷走。次日,小乙等人将所偷的香烟拿到海口某商行以2800元的价格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他们几人日常的吃喝玩乐。
在另一宗盗窃案件里,2004年出生的小戊为了换取零花钱,伙同两名不满16周岁的少年在澄迈县金江镇某小区窃取一辆价值3196元的电动车,后将该车以700元价格卖掉。
案发后,小甲、小乙和小戊的家人均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澄迈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两宗案件的过程中,公诉机关对小甲、小乙、小戊均作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小甲、小乙和小戊均当庭认罪认罚。随后,法官当庭向小甲等三人释法,提醒他们要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同时鼓励他们勇敢面对错误,及时改正错误,今后保持积极向上健康的生活状态。据悉,该案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刑法》同时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未成年人触犯刑律也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不仅可能会承担自己因实施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且若是犯罪行为较为严重,即便是未成年人,也会因此失去人身自由,在监狱的高墙中悔过……希望所有家长加强对青少年的监督和教育,让青少年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