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2刑没1号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李宏林(在逃)贪污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津检二分院三部没申〔2021〕1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宏林,男,1962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202021452,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设计三所原所长、总建筑师,天津市建筑设计院海南分院(后更名为海南天海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海南分院)原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山西路51号409号。李宏林因涉嫌犯贪污罪,先后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和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调查),于2015年11月8日潜逃美国,于2020年4月27日被通缉,至今不能到案。
一、犯罪嫌疑人李宏林涉嫌贪污罪的犯罪事实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原系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设计三所为其内设机构,海南分院系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全资子公司,由设计三所具体管理。2008年至2014年,李宏林利用担任设计三所所长、海南分院法定代表人等职务上的便利,指使时任海南分院院长张庆(已死亡)以虚构或虚增费用支出的方式,从海南分院账户套取资金人民币共计(以下币种相同)1412.531万元,其中以虚增工资方式套取732.1357万元,以虚构动漫、晒图、模型制作费方式套取374.6331万元,以虚构机票款方式套取141.214万元,以虚构考察费方式套取157.1982万元,以虚构制服费方式套取7.35万元,上述钱款扣除虚构费用对方单位收取的手续费8.5%-9.5%后,实际套取公款金额约为1351万元,后李宏林将其中843.0135万元占为己有,用于购买海南和天津房产。2010年4月,李宏林利用担任设计三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工作用款为由,要求时任设计三所党委书记邢金利将设计三所的150万元公款打入李宏林个人账户,用于购买天津房产。
二、犯罪嫌疑人李宏林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及收益情况
2010年初至2015年4月,李宏林将张庆套取的部分资金占为己有,用于在海南和天津购买房产。具体如下:
1.张庆按照李宏林要求,分别以李宏林之子李森阳、侄子李享和李霄的名义,在海南购买富力红树湾C-08区158幢、C-08区21幢、C-08区29幢房产3套,上述3套房产购买价格共计1012.884万元,其中743.0135万元来源于李宏林贪污公款,占购买价格的73.36%。
2.邢金利、张庆按照李宏林要求,先后将250万元公款转入李宏林个人账户,用于李宏林以其子李森阳的名义购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仁恒海河广场的5-2-1402房产,该房产购买价格286.473665万元,其中250万元来源于李宏林贪污公款,占购买价格的87.27%。
3.2019年10月,李宏林之妻倪闻梅的哥哥倪培观将仁恒海河广场的5-2-1402房产出租,共收取租金17.1万元。
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依法查封犯罪嫌疑人李宏林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产4套,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扣押李宏林违法所得的收益17.1万元。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宏林涉嫌贪污罪,逃匿境外被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使用贪污的违法所得购买房产4套,应当对上述4套房产及其收益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
本院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李宏林涉嫌贪污的犯罪地在本院辖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现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李宏林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应当提供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据材料。未依法提出申请的,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公告期间届满后,本院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联系人:贺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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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没收财产清单附件.docx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