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澄迈法院一生效判决载明,两名男子因以危险方法阻拦执法人员拆除违法建筑物,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澄迈法院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悉,被告人罗某1、罗某2等人在未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澄迈县老城镇某小区旁建起了一栋违法建筑物。2018年,政府部门要求罗某2限期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物。2020年7月20日,政府执法部门组织力量准备对该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罗某1、罗某2便在该违建楼楼顶采取暴力方式阻拦拆违。在执法人员安排拖车进场时,罗某1从楼顶投掷了一个点燃的汽油瓶进行阻拦。案发当天下午,罗某1、罗某2再次从楼顶向楼下倾倒汽油,并投掷点燃的汽油瓶引燃汽油,造成楼下燃起大火。罗某2多次将装有煤气的煤气罐举起并威胁要投掷下楼,罗某1则将砖头投掷到楼下。在罗某1、罗某2阻拦拆违的过程中,有执法人员及围观群众在现场,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9月,两名被告人投案自首。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1、罗某2采取投掷汽油瓶、汽油桶并点燃等危险方法阻拦执法人员拆除违法建筑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澄迈法院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采用上述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