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案件中,按期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是每一个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拒不报告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予以罚款、拘留和信用惩戒。近日,澄迈法院在执行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强化执行措施,促使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力,主动履行义务。
据了解,2019年,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某运送被执行人李某的沙土至慧江搅拌站,经双方结算,确认运费为67700元。因李某无法及时支付运费,双方便于2019年2月4日签订借条,借条载明李某向王某借到人民币67700元,还款期限为6个月,但李某逾期未还款,王某于2020年7月21日向澄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澄迈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邮单号查询李某于2020年7月28日收到澄迈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李某截止2021年5月27日仍未向澄迈法院报告财产。2021年5月28日,该案执行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王某电话,称在金江某茶楼看到李某,执行法官立即带领法警动身前往该茶楼,在确认李某身份后将其带回法院,拟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最终,被执行人李某慑于执行威力,当场履行3万元。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澄迈法院全面落实民诉法解释、最高院财产调查规定等各项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人,使用法律、法规赋予执行法官的惩戒手段、强制手段,切实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威慑力、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