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午,澄迈法院法官经过耐心释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当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2014年12月5日,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澄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 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次性付清购房款385645元,并交纳了代收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因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房,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换房协议书》,约定将另一套商品房更换给原告,被告不再代收税费,原契税和维修基金转为房款(多退少补),原告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无法退税的风险。新更换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后,因双方对《换房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产生争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代收的契税等6项费用20754.35及利息3035元,并支付违约金771290元、差旅费3000元,共计798080元。
承办法官开庭审理后,因双方对《换房协议书》的条款理解争议较大,无法当庭达成调解。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梳理了双方争执的焦点,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带着财务人员与原告面对面,对相关费用的交纳票据,是否应予退还进行了核对并展开辩论。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辩法析理,苦口婆心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各让一步,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达成被告在2021年4月16日前支付20000元给原告的调解协议。
澄迈法院主动将审判工作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结合,积极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理念,做好、做足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