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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俊红(证件号:411081197805047269)
  发布时间:2020-06-03 08:33:1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9023执261号
失信人
晋俊红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1108119780504726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河南长之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琪鸿远石业有限公司支付石材款263766.3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3766.36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晋俊红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6-0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97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