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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招明(证件号:460027196309142019)
  发布时间:2020-06-01 11:06:1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9023执88号
失信人
周招明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630914201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原告(反诉被告)周招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王弗京26192.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5-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3民初234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