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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雄(证件号:460027198309120011)
  发布时间:2020-05-14 09:10: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1140号
失信人
李雄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8309120011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李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月莲退还租金15400元及押金3000元;二李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月莲赔偿装修费5544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0-16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3民初1579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