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3执349号 | 失信人 | 许海姑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10810382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许海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21日前的利息367.39元、本金1633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未还款1633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4%从2019年5月2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235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