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3执347号 | 失信人 | 陈元清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81220373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曾妚玉拖欠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473.77元及利息668.19元,合计人民币20141.96元,被告曾妚玉同意在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利息668.19元(利息计算方式:剩余本金×14.4%÷360×欠款天数),从2018年8月起,每月21日前支付500元给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直至还清本息为止;
二、被告陈元清对第一项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曾妚玉、陈元清未按照第一项协议履行义务,则原告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本金和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5-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02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