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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雄斌(证件号:441224198801042034)
  发布时间:2020-04-16 17:02:17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9023执恢52号
失信人
韩雄斌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4122419880104203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韩雄斌、李江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广明偿还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4-15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14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