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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0-04-24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目的、原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院执行信访工作,保障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我院信访案件办理绩效,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和《海南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制定本院执行信访工作流程。

第二条 执行信访案件分为请求督促执行的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和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坚持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坚持访执分离原则,确定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时,严格落实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二、设立执行信访管理组

第三条 执行局设立执行信访管理组,组长由执行局长担任,组员由执行局长指定专员组成。执行信访管理组负责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统一负责执行信访案件的接收、事务性工作的协助办理、执行信访案件数据的统计管理、案件材料的管理和装订归档。

第四条 执行信访案件办理实行流程管理制度,执行信访管理专员负责管理人民法院指挥管理平台“申诉信访”模块和监督案件办理,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上按立案登记(扫描上传申诉书、执行依据、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申诉信访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负责人审核分案、承办人甄别、甄别审批、上传承办报告和笔录等办理材料和上报核销等流程办理执行信访案件。

第五条 执行信访管理组对信访材料应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信访材料反映的是上级人民法院执行问题的、不属于本院管辖问题的或明显不属执行问题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信访人。

第六条 执行信访管理组应在执行信访案件办理期间,及时告知信访人案件办理进展及结果;承办人依法办理执行信访案件核销后,应当采用《答复函》、《意见书》或《告知书》等书面方式答复并送达给信访人。

三、执行信访接访、立案、一般办理流程

第七条 在立案服务大厅设立执行信访专门接待窗口,由执行局干警轮流值班,接待来访当事人,接听当事人来电和接收来信。对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做好接访记录,包括申诉信访事由、要求和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需要对来访人进行法律释明的,应当场进行释明,并引导来访当事人尽量通过网络反映问题,减少传统来人来信方式信访。

第八条 实行执行局长定期执行信访接待日制度,每周二为执行局长定期接待日,当事人可以电话预约接访,执行局指挥中心预约接访、申诉电话号码为089867668776 ,来信邮寄地址为: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大道四横西路,接访时间为周二上午8时30分至上午11时30分,下午15时30分至17时30分。

第九条 执行局长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定期接待的,由执行局副局长接待;执行局长定期接访的预约方式、接访时间和地点通过本院官网、微信公众号、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对外公布。

第十条 对经执行信访管理组审查认为符合信访案件立案标准的,在接收完备的信访材料后七日内立案。信访材料包括群众提交的申诉信访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情况、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收到的信件、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程序转批的文件等。

第十一条 对经审查认为不应受理的,能够当场告知和释明应当现场处理,不能当场或当日告知和释明的,在收到信访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来访当事人告知和释明,但因信访人的原因无法处理的除外。

第十二条 执行信访案件设立台账,以执行信访案件总数、已化解信访案件数量等为基数,以案访比、化解率等作为指标,严格管理本院执行信访案件。

第十三条 重大敏感案件,实行分管院长或执行局长带案下访、或包案指导。

第十四条 对上级人民法院挂网交办案件,执行信访管理组应及时确定承办人,联系申诉信访人,并制作有关笔录,案件办结后,应当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申请核销信访案件,并填写完整准确的核销理由、案件判决及执行情况、信访交办办理情况等信息项,上传案件办理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诉信访材料反映的问题属于以下情形的,承办人可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申请直接结案:

1.基本信息不全,无法处理的;

2.不属于执行问题的;

3.属于重复信访,相关问题正在挂网督办的;

4.对反映错误执行的案件已立正式的执行监督案件的;

5.已信访终结的;

直接办理结案的,必须写明具体理由,报本执行部门信访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再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按程序核销:

1.反映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或查找不到;

2.该申诉信访不应由本法院受理;

3.反映的问题不构成执行申诉信访案件;

4.反映的问题不属实;

5.重复申诉案件;

6.无理访案件;

7.信访终结案件;

8.已化解的案件。

第十七条 执行信访案件核销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执行信访案件材料装订归档,形成纸质卷宗交存档案室统一保管。

四、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的终结

第十八条 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遵照“执行到位、有效化解”原则,如果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穷尽各类执行措施,尽快执行到位。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解释说明,争取息诉罢访,有效化解信访矛盾;经解释说明,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可逐级层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信访。

第十九条 执行实施类信访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认定为有效化解,可以逐级层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信访:

1.案件确已执行到位;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依协议实际履行;

3.经重新核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解释说明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司法救助后,申请执行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

第二十条 申请执行人申诉信访请求督促执行,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可以逐级层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信访:

1.因受理破产申请而中止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申报债权;

2.因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法应诉;

3.因牵涉犯罪,案件已根据相关规定中止执行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4.信访诉求系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

第二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告知来访人提出执行异议:

1.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其应针对结案通知书提出执行异议。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申请执行人以案件尚未执行完毕为由申诉信访,告知其针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五、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的终结

第二十二条 执行审查类信访案件,应遵照诉访分离、诉执分离原则,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对属于审判程序、国家赔偿程序处理范畴的,告知信访人通过相应程序寻求救济。

第二十三条 对信访当事人向本院请求纠正执行错误的,如果符合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受理条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正式立案审查。

第二十四条 对信访当事人主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应当参照执行异议申请予以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诉信访请求纠正执行错误,如果符合下列情形,可以逐级层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终结信访:

1.信访诉求并非针对执行行为,而是针对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申请所作出准予执行裁定;

2.信访诉求系认为执行依据存在错误。

六、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质效,由本院提请县委政法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局季度、年度综合考评及日常工作考核时,应将执行信访案件案访比、期限内办结率、化解率、期限内核销通过率和进京访比等重要指标纳入考评指标;对执行人员执行业务单独考核时,应将执行信访案件办理质效纳入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流程自2020年4月22日起施行。

执行申诉电话:0898-67668776

邮寄地址: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金马四横西路澄迈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来源:澄迈法院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