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3执41号 | 失信人 | 吴建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0061266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吴建生同意向原告海南自贸区中富投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钢材货款本金211183元(不含税),并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共计38817元,上述金额总计250000元,按照以下的方案付款:在2019年11月30日前付70000元,在2019年12月30日前付90000元,在2020年1月30日前付90000元,以上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以下的银行账户:户名:欧正凯,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海口世贸支行,卡号:6222082201002152477;
二、如果被告吴建生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海南自贸区中富投贸易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吴建生尚未支付的全部款项。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0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252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