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9023执恢46号 | 失信人 | 王锋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731107003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元给原告王秀大。
二、被告王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给原告王秀大(按照年利率6%,分别以20000元借款为本金,从2018年8月26日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以10000元借款为本金,从2018年9月7日计至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4-0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102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