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337号 | 失信人 | 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41200792970506G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广东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支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23711.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2371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1日止,以1823711.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15日止,以1723711.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4日止,以1523711.7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2日止,以1123711.7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7日止,以823711.7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曹上池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3-0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1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