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262号 | 失信人 | 林诗昌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60610041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林诗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兴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为本金,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8年10月3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国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2 | 失信期限 | 2022-01-1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117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