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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录文(证件号:460027196404230033)
  发布时间:2019-12-06 17:22:4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1198号
失信人
王录文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6404230033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原告王钢和被告王录文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仁兴农贸市场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王录文同意按两次还请拖欠原告王钢的欠款340000元(含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合同首付款100000元和尚欠的2013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违约金240000元):第一笔于2019年6月1日偿还170000元,第二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1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还清第一笔欠款,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的全部欠款,不再按照第二笔欠款的还款期限履行。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2-06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3民初16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