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198号 | 失信人 | 王录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40423003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王钢和被告王录文一致同意解除双方于2012年8月28日签订的《仁兴农贸市场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王录文同意按两次还请拖欠原告王钢的欠款340000元(含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合同首付款100000元和尚欠的2013年8月至2018年12月的违约金240000元):第一笔于2019年6月1日偿还170000元,第二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1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期还清第一笔欠款,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的全部欠款,不再按照第二笔欠款的还款期限履行。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06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16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