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842号 | 失信人 | 黄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50201593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陈太玄和被告黄星双方确认,被告黄星确认尚欠原告陈太玄货款人民币51000元。
二、自2019年6月28日被告黄星还给原告陈太玄人民币10000元,2019年7月28日被告黄星还给原告陈太玄人民币10000元,2019年8月28日被告黄星还给原告陈太玄人民币10000元,2019年9月28日被告黄星还给原告陈太玄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0月28日被告黄星还给原告陈太玄人民币11621.99元。以上款项,被告黄星直接还到原告陈太玄的微信帐号。
三、以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如果被告黄星不按时还款,原告陈太玄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128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