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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法律权威?是要判刑的!-- 澄迈法院宣判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9-12-21 00:00:00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2月20日上午,澄迈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梁某华当场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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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一起生效的民事判决

被告人梁某华和海南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澄迈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澄迈法院于2018年作出民事判决,判定被告人梁某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华盛公司支付货款319515元,后该民事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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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起:有财产拒不履行,遭法院立案执行。

判决生效后,因梁某华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华盛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澄迈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该院调查,梁某华名下有一辆普拉多牌汽车,具有履行能力,故该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执行,后该院依法向梁某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梁某华拒绝申报财产并仍拒不履行义务,该院依法向梁某华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告人纳入失信黑名单。

案发:转移财产妄想瞒天过海,殊不知,这是犯罪!

澄迈法院执行立案后,在判决生效期间,梁某华将其名下的普拉多汽车转移,转移所得款项共计355000元,但梁某华并未将该款项用来支付生效判决所确定案款,仍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和该院执行部门搞躲避、玩“失踪”,并妄想以这种方式继续拒不执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该院经查证后,于2019年4月23日向梁某华发出拘留决定书,6月20日,该院将该案线索移送澄迈县公安局办理,民警于7月20日将梁某华抓获后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

该案在澄迈法院开庭审理后,该院考虑到被告人亲属在被告人被抓后已向华盛公司支付案款19万余元,并提供了房产担保,获得华盛公司谅解,且被告人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认罪、悔罪,该院对其酌情从宽处罚。

法官寄语: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程序追究责任,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通过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家属主动对方公司支付部分欠款并取得了谅解,不仅有力打击了“老赖”行径,还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澄迈法院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