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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证件号:460027197404190638)
  发布时间:2019-12-23 20:28:2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恢91号
失信人
李伟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7404190638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通威(海南)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饲料分公司支付241864.21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41864.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算至被告实际清偿货款241864.21元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2-23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7)琼9023民初133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