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91号 | 失信人 | 李伟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740419063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李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通威(海南)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饲料分公司支付241864.21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41864.2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算至被告实际清偿货款241864.21元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33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