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151号 | 失信人 | 广州市吉醇化工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40101708264298H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7)琼9023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吉醇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诉人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579469.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579469.4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自2013年8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徐成梅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2-0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6民终79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