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07号 | 失信人 | 海南博海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27671066908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博海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4年3月6日与原告陈泽签订的《逸海华庭毛坯房认购协议》及2014年3月10日与原告陈泽签订的《澄迈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海南博海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泽办理位于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逸海华庭”25幢11层1104号房的银行按揭贷款手续。
三、被告海南博海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原告陈泽办理“逸海华庭”25幢11层1104号房网上备案、书面备案确认及预告登记手续。
四、被告海南博海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泽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共计1338天逾期交房违约金11264元,及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按逾期日数每日向原告已支付84183元房价款万分之一计算)。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郭忠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06-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47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