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116号 | 失信人 | 鲍伟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3262419780506215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止2019年7月25日被告鲍伟冰尚欠原告海南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饲料款762993元,原告海南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同意被告鲍伟冰分期进行还款,若被告鲍伟冰能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完600000元,则原告海南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的债权债务就此结清;
二、还款期限:被告鲍伟冰于2019年8月10日前向原告海南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250000元,余下欠款350000元从2019年9月起在每月10日前向原告海南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15000元,最后一期为2021年8月10日前付清最后一笔5000元饲料款;
三、如被告鲍伟冰未按本协议第二上述任一支付节点向原告海南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南海壹水产饲料有限公司则以金额762993元要求被告鲍伟冰支付所欠货款,并申请执行余下所有剩余货款;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0-3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99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