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700号 | 失信人 | 洪德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1091117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洪德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农信互联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825.94元,利息1015.16元,本息合计15841.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止,期后利息(含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21.75%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何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洪德顺、何葵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023民初53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