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67号 | 失信人 | 李什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660801663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告李什强签订的编号为[房]字[海南]行[澄迈]支行[2012]年[0007]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限被告李什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本金387601.48元,利息36398.16元(暂计至2016年6月21日)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林青对被告李什强应予偿还的借款本息423999.64元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对被告李什强抵押的位于澄迈县金江镇海榆西线公路54公里处南侧金马花园5号楼6层602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20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9023民初80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