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939号 | 失信人 | 郝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1528011980101587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常素莲与被告郝强、郝宏、澄迈皓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的《买卖协议》。
二、由被告郝强、郝宏共同返还购房款220000元给原告常素莲,限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给付完毕。
三、如被告郝强、郝宏未能如期给付完毕,则两被告郝强、郝宏需向原告常素莲支付上述购房款220000元自2015年11月16日至实际支付完购房款之日止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96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买卖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