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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强(证件号:152801198010158719)
  发布时间:2019-11-23 16:53:0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939号
失信人
郝强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15280119801015871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原告常素莲与被告郝强、郝宏、澄迈皓垄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解除于2015年11月16日签订的《买卖协议》。 二、由被告郝强、郝宏共同返还购房款220000元给原告常素莲,限于2019年7月31日之前给付完毕。 三、如被告郝强、郝宏未能如期给付完毕,则两被告郝强、郝宏需向原告常素莲支付上述购房款220000元自2015年11月16日至实际支付完购房款之日止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9023民初96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255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