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758号 | 失信人 | 李全民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970525567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李全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李孙招因侵害原告身体产生的二次治疗各项损失人民币10616.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225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人格权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