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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金珠(证件号:460027198805101047)
  发布时间:2019-11-27 20:51:1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847号
失信人
曾金珠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8805101047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原告曾金珠和被告刘扬奇共同生育的儿子刘元新、刘元强由被告刘杨奇抚养,原告曾金珠每月向被告刘杨奇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儿子刘元强年满十八同岁。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2
失信期限
2021-11-27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3民初3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婚姻家庭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