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129号 | 失信人 | 吴多新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59041666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吴多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若萍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人民币122120.59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0-3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9023民初132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