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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冰(证件号:460027199803110024)
  发布时间:2019-11-03 10:30:3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1145号
失信人
蔡冰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9803110024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蔡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136元给原告李旺;二、被告蔡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136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起计算,以401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19-11-10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9023民初953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