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063号 | 失信人 | 冯燕娜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810121302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冯燕娜、李江涛共同确认拖欠原告海南澄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8966元、截止到2018年6月11日的利息2842.65元,借款本息共计21808.65元,被告冯燕娜、李江涛同意自2018年6月起每月的20日前向原告偿还3000元(先偿还利息2842.65元),直至还清截止2018年6月11日所欠的借款本息21808.65元以及自2018年6月12日起产生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至还清所有本金为止);
二、如两被告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按期还款,则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拖欠的所有借款本息;
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燕娜、李江涛共同负担,两被告应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60元于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023民初100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255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