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717号 | 失信人 | 海南立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578738474D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立德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前向德万公司支付24.5万元(包含:退购房款10.1492万元、补偿款14.3508万元)。
二、德万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前向韩桂云支付59万元(包含:退购房款30.1492万元、补偿款28.8508万元;本59万元包含第一条的24.5万元)。
三、如立德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前未向德万公司支付24.5万元,则立德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德万公司支付总款59万元及利息。
四、如德万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将约定的金额转账至韩桂云在中国农业银行奎屯沙湾路支行开设的账户中(账号为6228 4533 8800 2885 475),则各方同意按照(2017)琼9023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执行。
五、上述第二条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韩桂云不得就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向德万公司、立德公司、周柏江主张任何权利。
六、韩桂云于2014年5月27日向德万公司支付总房款381491元,该房款由立德公司代收。立德公司收到房款后于2014年5月28日向德万公司支付5万元,其后由周柏江于2015年3月20日支付5万元,于2015年5月20日支付10万元,共计向德万公司支付20万元。立德公司已于2017年向韩贵云退还购房款8万元。
七、一审受理费9878元由韩桂云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韩桂云负担;二审受理费10640减半收到5320元由德万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郭荣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96民终193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