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1081号 | 失信人 | 海南联合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201290411R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维持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四项;
二、撤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8)琼9023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海南中海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武超飞支付剩余工程款项278472.71元及其相应的利息(以278472.7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上述款项之日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李传明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1-1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96民终77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