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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兴(证件号:46002719841006291X)
  发布时间:2019-11-03 10:30:3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9)琼9023执恢102号
失信人
唐兴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719841006291X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确认原告陈健与被告唐兴于2011年8月24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唐兴应支付至2012年4月1日至归还车牌号为:琼AQ9967 小型轿车之日,按3800元/月计算给付租金给原告陈健,限被告唐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唐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三日内将车牌号为:琼AQ9967a小型轿车归还给原告陈健; 四、被告唐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琼AQ9967小型轿车在租赁期间违章罚款人民币600元给原告陈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1-10-3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2)澄民初字第383号
执行法院名称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民事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澄迈县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澄迈县法院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