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9023执恢102号 | 失信人 | 唐兴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719841006291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陈健与被告唐兴于2011年8月24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唐兴应支付至2012年4月1日至归还车牌号为:琼AQ9967
小型轿车之日,按3800元/月计算给付租金给原告陈健,限被告唐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汽车租赁合同》解除后,被告唐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三日内将车牌号为:琼AQ9967a小型轿车归还给原告陈健;
四、被告唐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琼AQ9967小型轿车在租赁期间违章罚款人民币600元给原告陈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1-10-3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2)澄民初字第38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澄迈县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民事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澄迈县人民法院 |